首頁>稅務要聞
2021-03-15【03月財稅】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真方便/被繼承人股利,如何處理?
●本月財稅要聞:
-110年3月15日起,六都地方稅稽徵機關同步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服務
-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應將獲配之股利併入遺產課稅
—————————————————————————————————
110年3月15日起,六都地方稅稽徵機關同步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利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均已提供跨局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服務,繼承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自110年3月15日起,受理查詢服務據點更將擴大至六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局(處)或所屬分處,以便民眾能就近獲得便捷快速的服務。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省事又便利,查詢金融遺產種類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信用卡債務等等,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就近多加利用。
—————————————————————————————————
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應將獲配之股利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其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其在繼承日之後者,則股利有權領受者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09年7月16日,甲君於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自應將其於死亡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摘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桃園推薦】值得信賴優質會計師事務所-濬宇會計師事務所0971-825-895!會計師、記帳、稅務、公司登記、費用、審計、會計事務所
- 2022-08-17【7月財稅】營業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須視不同情況而定/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 more >
- 2022-08-17【6月財稅】個人因調職而出售房地,須符合規定要件,始得適用較低稅率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買賣公司股票,已繳納之證交稅,嗣後買賣雙方取消交易,無法申請退還 more >
- 2022-05-17【5月財稅】個人取具不實裝修費發票充作交易房地成本,除遭補稅外並處罰/滯納金加徵方式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 more >
- 2022-04-21【4月財稅】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將查定課徵營業額併入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