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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06月財稅】個人交易自住房地享有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3要件/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本月財稅要聞:
-個人交易自住房地享有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3要件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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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自住房地享有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3要件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3個要件者,得在按同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喔!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0年1至12月間銷售手機及手機週邊零配件,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經該局於111年5月2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0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0年3月15日)起至查獲日(111年5月2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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