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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5【04月財稅】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
●本月財稅要聞:
-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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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另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6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於110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10年7月5日,嗣於110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10年7月6日起算至8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決算申報 |
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 |
申報期限 |
110年7月5日 |
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10年7月6日起算至8月19日止) |
|
清算申報 |
清算完結日 |
申報期限 |
110年11月30日 |
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結算申報重點及新措施,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一、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因接受該條例所定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二、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規定,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得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投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相關抵減辦法規定,展延投資抵減適用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並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納入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得適用抵減,另修正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認定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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