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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7月財稅】營業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須視不同情況而定/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
●本月財稅要聞:
-營業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須視不同情況而定
-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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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須視不同情況而定
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租車業者簽訂租賃合約,雙方約定以每個月新臺幣80,000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經濟年限5年,租賃期間5年,因已超過按車輛經濟年限3/4換算之3.75年,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
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1年7月29日。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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