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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5月財稅】個人取具不實裝修費發票充作交易房地成本,除遭補稅外並處罰/滯納金加徵方式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
●本月財稅要聞:
-個人取具不實裝修費發票充作交易房地成本,除遭補稅外並處罰
-滯納金加徵方式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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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具不實裝修費發票充作交易房地成本,除遭補稅外並處罰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所得或損失之計算,該房地如果是買賣取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一定要依照實際買入價格及相關費用核實列報成本,如果經查獲虛列,除補稅外還會被處罰。
甲君出售房地雖已申報房地合一稅,但為了降低短期交易房地的所得,明知並無委託A商號進行房地裝修的事實,竟取具A商號開立不實裝修費發票317萬元充作成本,獲得減少應納稅額142萬餘元之利益,經認定甲君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補稅外並處罰鍰142萬餘元。
滯納金加徵方式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將滯納金之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110年度贈與稅繳款書,應納稅款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繳納期間至110年12月15日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計徵滯納金之期間係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1年1月14日。嗣甲君遲至111年1月10日才繳納,已逾繳納期間26日,依前揭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為1,600元(20,000元×8%=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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