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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4月財稅】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將查定課徵營業額併入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
●本月財稅要聞:
-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將查定課徵營業額併入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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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將查定課徵營業額併入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即,小規模營業人依規定無須辦理結算申報,惟若在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務必於辦理該年度結算申報時,將查定課徵營業額及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合併計入該年度營業收入中申報,若其屬查定課徵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以實際營業額併計該年度營業收入中申報。
舉例說明,甲商號以經營冷飲店為業,110年1至3月為查定營業額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營業額為18萬元;嗣於同年4月起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4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250萬元,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收入應申報304萬元(18萬元*3個月+250萬元)。倘甲商號,經國稅局調查發現110年1至3月實際營業額為59萬元(已高於查定營業額),甲商號110年度營業收入應申報為309萬元(59萬元+250萬元)。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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