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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12月財稅】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11年1月1日至2月7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設輔導期間

本月財稅要聞:

 

-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11年1月1日至2月7日

 

-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設輔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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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11年1月1日至2月7日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110年度申報期間末日為111年1月31,日因適逢春節年假,故申報期限順延至111年2月7日止。

 

(摘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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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設輔導期間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併同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將積極輔導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摘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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