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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11月財稅】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本月財稅要聞: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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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 。

 

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之問題。

 

(摘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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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張小姐來電詢問,母親已於多年前往生,父親因意外去世,她與弟弟2人是繼承人,若姊弟倆拋棄繼承權,由3位未成年孫子繼承,可否增列扣除額?

 

張小姐與弟弟2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同時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為繼承人時,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即張小姐與弟弟)繼承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

 

如果僅是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只能扣除繼承人張小姐1人之扣除額50萬元(110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

 

(摘自:小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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