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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01月財稅】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案件,業經核定並完成公告

●本月財稅要聞: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案件,業經核定並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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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

 

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自行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 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 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全年所得額資料,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摘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案件,業經核定並完成公告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本次公告案件範圍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之申報案件,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指出,符合前揭公告作業範圍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大批核定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112118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入口網)線上查詢。

 

(摘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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