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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12月財稅】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規定/國稅局加強掌握金流查緝網拍業者逃漏稅

【12月財稅】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規定/國稅局加強掌握金流查緝網拍業者逃漏稅

●本月財稅要聞:
-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規定
-國稅局加強掌握金流查緝網拍業者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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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鑑於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情形甚為普遍,財政部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並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自112年1月1日起將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規定。
該局說明,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與現行規定之主要差異如表格所示

 
該局指出,有關前揭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制規定,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依規定暫免辦理稅籍登記者,尚不適用外,其餘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自112年1月1日起新設立之營業人

 

(一)設立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者
1.經商工登記之營業人:須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補辦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2.非經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即於國稅局設籍課稅) :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主動填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二)設立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二、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

 

(一)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二)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於112年1月15日前,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摘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國稅局加強掌握金流查緝網拍業者逃漏稅

 

隨著資訊科技發展日趨多元,營業人除了透過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外,為了增加與消費者的互動,也會透過網路平臺、LINE、IG或臉書等直播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加強掌握金流查緝營業人透過網路交易逃漏稅。

 

營業人為方便民眾下單,會建置多元的直播收單系統,又為了提供民眾更多元的付款方式,並省去向銀行不同部門申請的時間及人工對帳的瑣事,營業人透過已整合金流及資訊流的第三方業者來收款及收單,已成為現在的趨勢;國稅局近年來積極蒐集相關金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選查銷售額偏低之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第三方業者收款隱匿營業收入來逃漏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臉書以直播方式銷售服飾、飾品等商品,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乙公司建置收單系統及代收款項,並指定乙公司定期將收到的款項轉至甲公司銀行帳戶,經該局蒐集110年度第三方支付業者金流資料,查獲其110年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代收貨款,短漏報銷售額4千1百萬餘元,補徵營業稅額2百萬餘元並裁處1百萬餘元罰鍰。

 

(摘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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