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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10月財稅】個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達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本月財稅要聞:

個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達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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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達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銷售額已達4萬元,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還要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已將網路交易列為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項目,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摘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公司當年度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另如係公司自行發現錯誤,並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者,其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亦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摘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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