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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6月財稅】個人因調職而出售房地,須符合規定要件,始得適用較低稅率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買賣公司股票,已繳納之證交稅,嗣後買賣雙方取消交易,無法申請退還

●本月財稅要聞:

個人因調職而出售房地,須符合規定要件,始得適用較低稅率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買賣公司股票,已繳納之證交稅,嗣後買賣雙方取消交易,無法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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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調職而出售房地,須符合規定要件,始得適用較低稅率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於110611日公告明定,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之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因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或因無資力償還繼承房地抵押貸款的本金及利息等情形。

而於11071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者,得按較低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甲君於10710月間在A地工作並購買房地,嗣1107月被公司調派至B地工作,故出售該房地,甲君按調職適用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以甲君本人或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改按該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之適用稅率35%核定補徵應納稅額。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原居住該房屋,因公司政策安排,被調派至B地,故出售該房地,應按調職適用稅率20%課稅,經該局以甲君本人或配偶未曾於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且將該房地出租,並未實際居住於該房地,不符前揭財政部公告得按20%稅率課稅之規定,予以復查駁回。

 

(摘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買賣公司股票,已繳納之證交稅,嗣後買賣雙方取消交易,無法申請退還

 

證券交易稅是對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行為課稅,買賣公司股票,一旦買賣契約成立,出賣人繳納證券交易稅之稅捐債務即已成立,且經代徵人繳納之證券交易稅縱嗣後雙方合意解除原買賣合約,原已成立之稅捐債務並不因此消滅,出賣人不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甲公司出售未上市()丙公司股票予買受人乙公司,並完納證券交易稅,次月甲公司因故與乙公司協議解除股票買賣合約及返還價金,並申請退還證券交易稅,該局以買賣雙方已就標的物及價金相互同意,並已繳納證券交易稅,顯見交易行為已完成,乃否准甲公司退稅申請。甲公司不服,經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上訴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主張所持有丙公司股票,尚未背書交付(交割)予乙公司未完成交易,買賣契約又經解除而溯及失效,法律上應回復原狀,請求撤銷原處分。經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交易稅於買賣契約簽立時,租稅構成要件已實現,縱然嗣後股票未移轉交付或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不影響已實現證券交易稅租稅債務之成立,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摘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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