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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2月財稅】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得扣抵銷項稅額/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記載錯誤,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可於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適用免罰

●本月財稅要聞: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得扣抵銷項稅額

-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記載錯誤,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可於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適用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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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二要件,即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至員工入住宿舍後使用水電及瓦斯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產生多寡差異,具有個別報償性,且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向乙公司承租房屋免費供居住外縣市或外籍員工使用,其約定宿舍之水電、瓦斯費由甲公司負擔,倘甲公司未限制宿舍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係為統一集中管理員工所需,則甲公司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乙公司10,000元之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所支付宿舍之水電費及瓦斯費,則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其所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摘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記載錯誤,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可於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適用免罰

 

買受人為個人消費者,因統一發票上未記載買受人資訊,營業人常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可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舉例說明,甲餐廳銷售餐點與個人消費者,因新進工讀生不熟悉POS機操作方式,誤將銷售金額99元輸入為9,999元,經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發票,甲餐廳可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依實際銷售金額99元報繳營業稅。

 

(摘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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