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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03月財稅】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真方便/被繼承人股利,如何處理?

【03月財稅】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真方便/被繼承人股利,如何處理?

本月財稅要聞:

 

-110年3月15日起,六都地方稅稽徵機關同步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服務

 

-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應將獲配之股利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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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3月15日起,六都地方稅稽徵機關同步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利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均已提供跨局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服務,繼承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自110年3月15日起,受理查詢服務據點更將擴大至六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局(處)或所屬分處,以便民眾能就近獲得便捷快速的服務。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省事又便利,查詢金融遺產種類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信用卡債務等等,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就近多加利用。


(摘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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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應將獲配之股利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其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其在繼承日之後者,則股利有權領受者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09年7月16日,甲君於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自應將其於死亡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摘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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