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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05月財稅】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本月財稅要聞:
-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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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未達3次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若是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範圍。
中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時將乙公司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產生逃漏稅之情形。甲公司主張其係登錄錯誤,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符合免罰規定。經該局說明,依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及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係指使用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因甲公司係申報他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領回結餘款,應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又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亦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110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除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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